毕节幼师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07-18 10:49:02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三条 遵照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于非艺术类专业,对考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按文化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艺术类专业,对考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在文化成绩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按艺术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时,在投档范围内,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则按第二志愿及服从调剂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投档分数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但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在我校未录满的专业中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以及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低分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均无民族和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七条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六章 毕业文凭

  第十八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分,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毕节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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