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大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7-06-30 14:33:30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生部门确认的全国性加分,但最大加分不得超过20分,并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三条 实行传统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10%;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如所在省级招办组织英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其他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但考生进校后,除日语专业外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五条 飞行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

  根据专业培养特点和行业实际情况,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制与签派)、交通运输(民航机务工程)专业建议男生报考,女生慎重报考;

  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报考下列专业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以下补充要求:

  飞行技术专业的体检要求按《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执行;

  结合民航专业特点,飞行器适航技术、交通运输各专业方向要求肝功能正常、色觉正常,交通运输(空中交通管制与签派)专业还要求考生单眼裸视E字表4.6以上,无语言、发音、听力障碍。

  第十七条 专业录取时,前3个专业志愿之间分别设1分的专业级差分,第3专业志愿以后无级差;

  同一专业录取时,在等效基准成绩相同情况下,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做退档处理。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第十八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即遵循分数优先原则,按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在江苏省录取时,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本一批次专业要求选测科目为物理的,物理为A、另一门为B;

  选测科目为历史的,要求为AB;

  必测为4C1合格。提前批次飞行技术专业要求选测为2C、必测为4C1合格;

  提前批次艺术类专业要求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D级(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高水平运动队要求其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中D级(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

  本一批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高水平艺术团等其他计划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选测为2B、必测为4C1合格。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单独院校代码招生,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为2B、必测为4C1合格。

  安排专业时,对于选测科目中物理达到A+等级的考生,在考生投档分的基础上加3分后进行排序。

  第二十条 实行新高考改革试点的上海、浙江等省份,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

  (1)考生所在省有该专业省统一测试及要求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参加测试并取得所在省统考合格证;

  凡报考音乐表演(歌舞)专业的考生均需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合格;

  凡报考环境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的考生需参加所在省统考,专业成绩需达到美术类本科专业控制线。

  (2)在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艺术类本科文化控制线的情况下:音乐表演(歌舞)专业计划不分省,按所有考生专业考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环境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计划分省,按所在省专业统考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数学计入总分)相加的总分排序,根据各省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飞行技术专业:

  (1)考生年龄要求在16周岁至20周岁(1997年9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

  (2)2017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技术专业(高中养成培养模式)在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黑龙江省、陕西省、湖北省、山西省、甘肃省等十一省市招收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

  (3)对于通过我校组织的飞行学生体格检查合格、背景调查合格以及飞行员综合选拔测试系统的测评合格的考生,在其投档分和英语单科成绩达到中国民航局划定的考生所在省份最低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同分情况下,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者。

  (4)有关飞行技术专业招生详细要求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7年飞行技术专业(“3+1”养成模式 高中生)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国家专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等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照传统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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