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贸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2017-06-22 08:22:47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和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和相关报考要求分别以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对符合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认可。

  第十七条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和计划投放省份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外语语种要求: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语种,不加试口语。其他专业无语种要求。

  第十九条录取规则:

  1.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2.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办法和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3.对投档线以上报考我院的第一志愿考生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并参考普通高中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春季高考考生的技能考试成绩)、体育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各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安排,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或分批次志愿。

  4.专业志愿录取原则,若某专业第一专业志愿考生超过计划数,按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分低的考生再按第二专业志愿排序录取;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在第一、二志愿等顺序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从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没有被所有报考专业录取且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5.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在计划投放省份教育招生考试院确认后,根据有关规定在学院网站公布有关录取信息,并由我院签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录取。单独招生考试及录取执行《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17单独招生章程》以及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入学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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