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贸职院2017招生简章[招生网址]

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7-06-20 20:23:05

  第十六条 我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七条 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除应用日语专业以日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外,其他专业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八条 我院所有专业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二十条 我院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我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书籍费等。我院按浙江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杂费。每年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公布收费标准(2017级新生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将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处申请办理贷款、缓交等手续。

第六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查询

  第二十四条 我院招生的详细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1、学院招生网站(http://zs.zjiet.edu.cn)

  2、学院招生咨询热线:0571-85126932、86929796,传真:0571-86929796、85128623

  3、E-mail:jmzs@163.com

  4、微信订阅号: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招就处(zjjmzs)

  第二十五条 我院招生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招生录取监察办公室反映情况或投诉。投诉电话:0571-86929912。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专业的招生、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省级招生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7年5月起实施,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浙江经贸职院怎么样?


他们喜欢的文章
高考招生简章栏目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