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官学院2017招生简章

江苏警官学院 2017-06-14 11:30:04

江苏警官学院2017招生简章

2017年江苏警官学院招生章程

  学校全称:江苏警官学院

  学校性质: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学制4年

  学习形式:全日制

  校址:浦口校区(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三宫48号)

  安德门校区(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6号)

  一、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为应届或往届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95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考生。公安专业面向江苏省招生,考生须具有江苏省常住户口并在江苏省参加全国普通高考。非公安类专业面向全国招生。

  二、招生条件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和综合素质良好,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标准,适应学院教学要求。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条件

  考生的政治条件应符合公安工作的要求,必须通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考生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志愿并适合于从事公安工作。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1.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2.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3.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4.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5.有吸毒史的;

  6.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7.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8.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二)身体条件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除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外,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标准(合格标准均含标准本数):

  1.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2.男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体形匀称,动作协调,不能过于肥胖或消瘦(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为过于消瘦,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

  3.左右眼单眼裸视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

  4.两耳无重听;

  5.无口吃;

  6.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胎记等),颈部、手臂、腿部(膝盖以下)无特别明显的癜痕、疤痕、胎记、色素斑、血管瘤、白癜风等,身体其他部位无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等;

  7.身体无明显缺陷(如鸡胸、驼背、腋臭、严重静脉曲张、步态明显异常、“X”型或“O”型腿、重度平跖足即平脚板、纹身、少白头、嗅觉不灵敏等),无各种残疾、畸形;

  8.本人或直系亲属无精神病史;

  9.无传染病,肝功能正常;

  10.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的通用标准和人民警察职位的特殊标准;

  11.无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弄虚作假经复查核实的或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三)面试、体能条件

  1.面试。面试主要从考生的外貌、体型、报考动机等方面,考察考生的身体平衡和协调性、反应能力、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理解能力等,应符合所报考专业的要求。

  2.体能。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试,成绩合格(合格标准均含标准本数)。体测项目包括跑步和立定跳远两项,合格标准为:男生1000米跑4分05秒以内,立定跳远2.2米以上;女生800米跑4分以内,立定跳远1.5米以上。

  三、面试、体测、体检与政审安排

  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由江苏省公安厅政治部和学院组织的面试、体测、体检(以下简称面试)并接受政审,面试和政审合格且高考成绩达到我院录取分数线后,方具备被录取资格。

  (一)面试工作前,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于6月12-16日,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jseea.cn,凭考生号、身份证号、密码和动态口令进入报考公安院校考生信息采集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二)面试工作于6月下旬高考成绩公布后在学院浦口校区进行,面试日程安排、面试分数线由省教育考试院会同学院确定并通过各级招办和媒体公告,有意报考我院的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高考成绩单、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面试。

  (三)面试实行单项淘汰,考生在测试过程中如有一项不合格,视为面试整体不合格。

  (四)考生的政审工作,在录取考生之前由省公安厅政治部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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