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海学院2017招生简章

广州航海学院 2017-07-02 16:59:54

广州航海学院2017招生简章

2017年广州航海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州航海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10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黄埔校区(校本部):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 邮编:510725

  琶洲校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夏阳大街1号, 邮编:51033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本、专科兼招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航海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学校不预留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广东省内本科层次各类专业的录取批次为第二批本科,专科层次专业的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

  外省本专科层次各类专业的录取批次按各省规定的普通本专科院校相应类别专业的录取批次设置,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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