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艺院2017招生简章[助学政策]

山东艺术学院 2017-06-15 12:53:52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三十条2017年各专业收取学费标准执行鲁价费发[2005]84号、鲁价费函[2014]51号文件;国际艺术交流学院经省政府批准,隶属我院非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2017年各专业收取学费标准执行鲁价费外审[2014]2、3、97号文件。住宿费收取标准参照鲁价费发[2011]64号文件:文东校区本专科每生每年交纳住宿费500元,长清校区本专科每生每年交纳住宿费800元。以上收费若有变动,执行省物价局2017年新规定。我校中外合作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学生入学学习费用投入较大,考生应视本人家庭经济能力,慎重选择报考。

  第三十一条奖学金及助学金的评选、申请、发放,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二条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山东艺术学院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八章 其 它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艺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时,参照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联系方式:

  山东艺术学院文东校区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91号邮政编码:250014 电话:0531-86423300

  山东艺术学院长清校区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6000号邮政编码:250300电话:0531-86522028

  网址:http://www.sdca.edu.cn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山东艺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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