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2017招生简章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7-06-14 16:21:55

哈尔滨商业大学2017招生简章

2017年哈尔滨商业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录取相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哈尔滨商业大学”,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由分布在松花江两岸的南北两个校区组成。北校区(主校区)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学海街1号。南校区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138号。哈尔滨商业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大学之一,学校隶属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始建于1952年,是中国第一所多科性商业大学,经教育部批准,1958年开始本科教育,1982年开始研究生教育,具有博士、硕士和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十所大学之一,2012年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建设院校。

  第四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主管招生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校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同时,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成立招生委员会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订学校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组织实施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组织学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八)履行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九)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学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编制和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及时公布。学校招生地区包括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陕西省、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广东省、甘肃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青海省、云南省、贵州省、海南省、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等31个省(市、区)。

  第十条 为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相关要求,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当年总计划数的1%,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由其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将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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