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大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广东工业大学 2017-07-02 20:38:11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

  (1)广东省各专业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除中外合作办学的戏剧与影视学类(动画)专业在本科第二批批次录取外);

  (2)广东省以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文科类、理科类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

  (3)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的专业录取批次按教育部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

  (4)港澳台联合招生、香港免试生招生在本科第一批次录取;

  (5)录取批次如有调整以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目录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根据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数原则上不高于招生计划的105%。艺术类专业投档比例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的要求,我校根据各省级招办要求确定后执行。录取时对高考总分和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优先次序有要求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投档考生的录取方式为:先总分后等级。

  第二十一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三个专业的新生,入学后加试素描,素描成绩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填报我校的专业志愿调整专业。

  第二十四条 戏剧与影视学类(中外合作办学)(动画)专业只录取有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本科国际班是我校与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知名大学合作的一校对多校、学分互认的国际化人才联合培养项目,只录取有填报相关国际班专业志愿的考生。考生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相应的招生简章。

  第二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队、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和港澳台学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录取,由我校按照教育部、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具体办法,详情可在我校本科招生网站查阅。

  第二十七条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尊重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顺序,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高考总分相同时:高考总分有对应排位的,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高考总分没有对应排位的,比较单科成绩高低,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文史类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

  理工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

  第二十八条 出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执行本章程上述有关规则的同时,出档考生按照以下录取原则录取:

  (1)报考术科校考专业的考生与报考术科统考专业的考生分开排名录取。

  (2)术科校考专业(表演专业):录取时按考生术科校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术科分相同,文化总分高者优先录取。

  (3)术科统考专业(除表演专业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先按考生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招生总计划60%(按四舍五入规则)。再按文化总分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招生总计划的40%(按四舍五入规则);

  术科分排名前60%(按四舍五入规则)者,若术科分相同,文化总分高者优先录取;

  文化总分排名前40%(按四舍五入规则)者,若文化总分相同,术科分高者优先录取。

  (4)在省招办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若还有未完成招生计划,在省招办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先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考生的专业分档方式与第一次投档专业分档方式一致。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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