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浙江理工大学 2017-06-14 19:43:18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1、实行部分专业按类招生。按同一专业类招收的本科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在完成专业类学科基础学习后,可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能力等,依据学分制培养方案,按学校有关规定,选择修读本专业类中的某个专业。其中,按类招生的有:经济与贸易类含经济学、金融学、经济统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工商管理类含会计学、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专业;电子商务类含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专业;化学类(基地班)含生物技术、生物制药、材料科学与工程、应用化学、材料化学专业;纺织类含纺织工程(纺织技术与贸易、针织工程与贸易、纺织品设计、纺织材料方向)、非织造材料与工程专业;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专业;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专业;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业工程专业;电气类含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土木类含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管理专业;法学类含法学、社会工作专业;公共管理类含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日语专业;新闻传播学类含传播学、汉语言文学专业;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动画专业。在部分省份,服装与服饰设计类以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招生,包含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艺术设计、服饰品设计方向)、产品设计(纺织品艺术设计方向)专业;工业设计类以工业设计专业招生,包含工业设计、包装工程专业;数理类以数学类招生,包含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物理学专业。其它仍按专业招生。

  2、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原艺术设计专业所对应的设计学类、服装与服饰设计类、表演等专业原则上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填报相应专业及方向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二条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等因故未完成计划,将根据生源情况和专业容量酌情在普通文理类中录取。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按当批次招生数的1:1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四条除表演(时装表演艺术)专业限招男生10名外,其它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对《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因专业培养需要,有色弱、色盲的考生不能录取化学类、轻化工程专业;有色盲的考生不能录取设计学类、服装与服饰设计类、工业设计类、表演、美术学、建筑学、应用心理学、丝绸设计与工程专业。

  第十六条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对部分专业设定英语单科合格线,英语单科成绩达到合格线及以上的进档考生,按高考总分排序,如遇英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时,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英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有关专业英语单科合格线为:英文授课班(含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专业):125分;服装设计与工程(中美合作项目)专业:105分;服装与服饰设计(中美合作项目)专业:70分;美术类专业(非中美合作项目):60分。

  第十七条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时,参考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非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

  浙江省、上海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一)美术类: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凡一志愿报考并进档(美术综合分排序在招生计划数内)的,不分文理按综合分以专业计划1:1划定专业录取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浙江省按省美术类统考政策执行,其它招生省份按专业校考政策执行,未通过专业考试者,不能录取该类专业。中美合作项目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考生。

  美术类综合分(满分750分)=专业总成绩折750分制×50%+文化总成绩(750分制)×50%(文化总分满分不是750分的等比例换算)。

  (二)时装表演类:按专业校考政策执行,未通过专业考试者,不能录取该专业。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凡一志愿报考并进档的,不分文理,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以专业计划1:1划定专业录取线(专业校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对于部分省份未将该专业列为艺术类第一个录取批次(艺术提前批或一批)的,若志愿考生达到我校该专业划定的录取线时,予以录取,否则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一)理工实验班学生可在全校范围内自主选择修读专业;经济管理实验班学生可在经济管理学院范围内自主选择修读专业。

  (二)符合我校启新学院实验班选拔条件者,录取后可选拔进入启新学院经济管理、机械电子、电子信息、材料化学生物等实验班学习。

  (三)设立新生奖学金(须第一批次(或第一段)、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录取):

  根据考生高考成绩,结合各科类实际录取及报到人数,学校确定新生奖学金获得者30名,其中一等奖15名奖金额为6000元/人,二等奖15名奖金额为3000元/人。

  (四)设立中美合作项目特别奖学金,用于资助该项目优秀学生赴国(境)外留学的部分费用,最高资助额度为6万元。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港澳台侨考生以及对港、对台免试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二条对高水平运动员、民族班、预科班、国家专项、地方专项、三位一体、专升本、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等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该类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浙江省“三位一体”和“统一高考”录取学生同等享受校内转专业政策。根据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协议相关要求,被我校中美合作项目专业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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