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财大2017招生简章

新疆财经大学 2017-06-16 11:27:36

新疆财大2017招生简章

2017年新疆财经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新疆财经大学(Xin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学校代码(国标):10766。

  第三条新疆财经大学分北校区(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449号)和南校区(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320号)两个校区。

  第四条 新疆财经大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新疆唯一一所财经类高等学府,也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高校之一。

  第五条新疆财经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条新疆财经大学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新疆财经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列》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新疆财经大学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条 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人员构成为分管学校招生工作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招生工作人员、校纪检委工作人员及教师、学生代表,另外学校还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并对考生及家长设立开放日,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十一条 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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