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理工学院2017高职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闽南理工学院 2017-03-30 14:00:12

  第四条 录取原则

  1.学校录取新生,执行教育部和福建省教育厅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2.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凡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录取。

  3.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4.学校根据考生志愿和各类别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生待遇

  高职招考招生选拔录取的新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学籍管理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学生一样,并同样享受“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和学校的奖、助学待遇等。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将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闽南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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