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2017自主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苏州大学 2017-03-26 19:12:26

  七、录取政策

  1、志愿填报

  考生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有关填报方式、填报时间等以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为准。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须在经公示的入围专业(类)范围内。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除此以外,根据相关培养及就业的实际情况,报考材料类、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者,要求无色盲、色弱;报考护理学专业者,建议身高男生不低于1.65米、女生不低于1.55米。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且须参加由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其他专业,进校后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慎重报考。另纳米材料与技术专业实施全英文教学,要求考生英语基础扎实、英语成绩优秀。

  2、优录政策

  优录政策1:入选考生高考成绩达到生源省份本一批(重点本科批次)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海、浙江、江苏考生即予以录取;其他省份考生高考成绩在学校同科类模拟投档线下40分以内且达到生源省份本一批(重点本科批次)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即予以录取(高考满分非750分的省份,优惠分值按照“40×生源省份高考满分/750”计算,出现小数则按四舍五入的规则确定实际优惠分值)。

  优录政策2:入选考生高考成绩达到生源省份本一批(重点本科批次)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海考生高考成绩达到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8分、浙江考生高考成绩达到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20分、江苏考生高考成绩在学校同科类模拟投档线下8分以内即予以录取;其他省份考生高考成绩在学校同科类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达到生源省份本一批(重点本科批次)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即予以录取(高考满分非750分的省份,优惠分值按照“20×生源省份高考满分/750”计算,出现小数则按四舍五入的规则确定实际优惠分值)。

  优录政策3:入选考生高考成绩达到生源省份本一批(重点本科批次)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海考生高考成绩达到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15分、浙江考生高考成绩达到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上40分、江苏考生高考成绩达到学校同科类模拟投档线即予以录取;其他省份考生高考成绩在学校同科类模拟投档线下10分以内且达到生源省份本一批(重点本科批次)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即予以录取(高考满分非750分的省份,优惠分值按照“10×生源省份高考满分/750”计算,出现小数则按四舍五入的规则确定实际优惠分值)。

  3、录取

  ⑴、根据入选资格考生自主招生志愿、高考成绩总分、经公示的优惠分值、入选专业和学校模拟投档线决定录取与否。模拟投档线由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该省(区、市)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对于上海、浙江及其他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本一批(重点本科批次)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执行。

  ⑵、取得学校自主招生认定资格的江苏省考生,两门选测科目等级必须达到BB及以上,所报专业(类)符合学校选科要求。

  ⑶、录取名单将于7月25日前在学校本科招生网、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

  ⑷、通过自主招生录取的新生,学校在录取、发放录取通知书及入学报到环节一律不更改录取专业。

  八、监督机制及申诉渠道

  1、学校将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学校本科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招生就业处统筹组织,有关院系和专家参与实施。同时健全工作机制,严防权力寻租,切实保障各环节按程序有序实施。

  2、严格遴选初审专家和考核专家。把师德师风、业务素质等作为选聘专家主要标准,严明工作纪律,加强业务培训,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严格规范命题和测试管理,考核过程全程录像,专家名单和面试顺序由抽签随机确定,防止暗箱操作。

  3、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学校监察处对自主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申诉,及时妥善处置自主招生信访问题(申诉电话:0512-67507343)。

  4、考生及所在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社会团体或专家个人等应本着“诚信、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申请、推荐和公示工作,若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个人或相关单位,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关资格。

  5、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属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新生,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录取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6、对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学校、单位、考生及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以及《刑法修正案(九)》相关处罚规定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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